福利企業國產設備抵免審核程序
問: 今年所里說有幾十家福利企業要所得稅匯算清繳。請問老師:做福利企業要注意那些方面呢?
另外也有幾十家企業要做國產設備抵免,不知條件和程序是什么?審核時要注意些什么呢?謝謝!
答:關于福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與其他企業基本一樣。這里提供關于福利企業所得稅方面試點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的規定,納入此次試點的地區為遼寧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享受政策的福利企業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試點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財稅[2006]111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所得稅方面,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方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關于福利企業的認定條件,上述財稅[2006]111號文第三條規定:“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必須達到25%以上、企業在職職工是指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職工。
(2)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3)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上述殘疾人員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人員。“
關于執行上述優惠政策試點的福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試點地區的企業,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要求進行試點的,其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按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額計算的加計扣除的部分,換算為減免稅額,并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第43行中。”
對于企業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的所得稅抵免,提供下列文件,供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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