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向分公司計提管理費如何處理
問:總公司向分公司計提管理費如何處理?
答:關于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第一條規定:“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法規,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對上述177號文規定的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條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第一條作出進一步明確:“《辦法》規定: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
(一)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
因此,根據上述117號文和136號文的規定,如果題中所指“總公司”屬于能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則其可以向其分公司提取總機構管理費。分公司向其支付的管理費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但如果上述“總公司”為自身有獨立生產、經營業務的企業,則其不屬于上述117號文和136號文規定可以計提總機構管理費的機構,其不能向分公司提取管理費。分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費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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