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銷及折舊年限與稅法不一致的處理
問: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比企業實際計提折舊年限短,及無形資產的攤銷與企業實際攤銷年限不一致,可否在所得稅匯算時進行納稅調整?
答:您好:稅法與會計中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分析。
1、如果企業的折舊、攤銷年限長,稅法中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短,則應該是按照會計中實際執行的年限作為稅法中的年限計算。
例如:某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8年,稅法規定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5年以上,則可以按照稅法和會計中認可的折舊年限均為8年,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用進行納稅調整。
2.如果企業的折舊攤銷年限短,稅法中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長,則應該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和會計的年限造成的納稅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某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3年,稅法規定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5年以上,則在前3年中,稅法中準予扣除的折舊額小于會計中計提的折舊額,后2年稅法中準予扣除的折舊額大于會計中計提的折舊額,對于這種情況,要作為時間性差異進行調整。前3年,將會計計提折舊大于稅法準予扣除折舊的金額,作為企業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后2年,會計中已經沒有計提折舊,則將稅法中準予扣除的折舊的金額,作為企業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轉回,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稅法中規定的折舊的年限一般是最低年限的意思,所以,如果企業采用高于最低年限的折舊年限作為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的情況下,一般稅務機關會認可企業采用的年限數,所以是不存在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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