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職工提供住房的收入是否交稅
問:企業為離家較遠的職工和上下中夜班的女工,安排的臨時休息住房(包括母子宿舍),收取的象征性的收費(遠低于市場價)是否計收入?如計收入是否涉稅?
答:財稅[2001]160號第一條規定,《細則》第十一條“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上述企業為離家較遠的職工和上下中夜班的女工,安排臨時休息住房,象征性收費,對于這種費用可以直接從職工工資中扣減,不需計入收入。并且根據上述財稅[2001]160號文件的規定,這種單位內部收取的費用也不涉及營業稅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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