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業務增值稅開發票的時間的確定
問:請問老師,稅法上對寄售是如何界定的?另外我公司將產品運往我公司客戶的倉庫,待客戶領用時再通知我公司開票,請問我公司計銷項稅的時間是發出產品時還是開票時?煩請給出文件號!謝謝!
答:不知你公司與客戶具體是怎樣的購銷關系,你所指的情況如果是你公司先將貨物發出,之后再完成收款和開票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另外,不知你所指的情況是否為代銷,如果為代銷,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財稅[2005]165號進一步明確,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寄售一般指委托人將委托物交由寄售商店等單位保管并出賣,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價款給寄售商店。稅法未對寄售作出界定。
上一篇: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抵所得稅問題
下一篇:商品質量扣除的貨款可否進項稅轉出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