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金稅工程”聯網購置的電腦能否抵扣進項稅
問:用于“金稅工程”聯網購置的電腦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2000年11月21日國稅發[2000]191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2000年11月21日國稅發[2000]191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