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何時注銷可免交以前年度所享受稅收優惠
問:中外合資企業何時注銷可免交以前年度所享受稅收優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依照稅法第八條第一款和本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已經得到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經營期不滿規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外,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所以中外合資企業只有在實際經營期滿后可免交以前年度所享受稅收優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依照稅法第八條第一款和本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已經得到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經營期不滿規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外,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所以中外合資企業只有在實際經營期滿后可免交以前年度所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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