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公司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
問:我公司屬國有控股企業,收購大批農副產品用于產品生產。有關政策規定: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我公司是否可以把農副產品收購和初加工從公司分立,單獨經營,然后把初加工的產品賣給我公司,從而使分立的公司免征所得稅。以上處理是否可行?
答:1997年5月8日財稅字[1997]0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從事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從1996年1月1日起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根據1997年11月28日財稅字[1997]1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墾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國有農墾企業1997-1998年度要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1999年11月16日國稅發[1999]214號,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一、地方農墾企業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從1999年開始,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二、農牧、漁業、農機、氣象等企業、事業單位仍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文件的規定你公司將從事的農副產品收購和初加工及農副產品收購和初加工從公司分立,單獨經營的行為都不再享受免交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答:1997年5月8日財稅字[1997]0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從事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從1996年1月1日起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根據1997年11月28日財稅字[1997]1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墾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國有農墾企業1997-1998年度要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1999年11月16日國稅發[1999]214號,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一、地方農墾企業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從1999年開始,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二、農牧、漁業、農機、氣象等企業、事業單位仍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文件的規定你公司將從事的農副產品收購和初加工及農副產品收購和初加工從公司分立,單獨經營的行為都不再享受免交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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