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如何納稅
問:外國企業合并納稅中,涉及營業機構有盈有虧該如何計算所得稅?
答: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如果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中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當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抵補。
現舉例如下:
某外國公司,在中國的內地和特區分別設有甲、乙兩個營業機構,甲營業機構具備稅法規定的合并申報條件,30%,特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1)1999年兩個營業機構的經營情況是:甲機構盈利100萬元,乙機構盈利80萬元。在匯總申報所得稅時,應該分別按不同的稅率計算納稅。
其應納稅額為:甲機構應納稅額=100×30%=30萬元,乙機構應納稅額=80×15%=12萬元,該外國公司在中國的兩個營業機構共應繳納所得稅42萬元。
(2)2000年上述兩個營業機構的經營情況是:甲機構盈利80萬元,乙機構50萬元。盈虧相抵后,該外國公司尚盈利30萬元,其余額應按盈利的甲機構所適用的稅率計算納稅。2000年該公司應納稅額為9萬元,即:(80-50)×30%=9萬元。
(3)2001年上述兩個營業機構的經營情況是:甲機構盈利60萬元,乙機構盈利80萬元。在合并計算2001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將乙機構盈利彌補上年度的虧損后,按適用的稅率計算納稅,其彌補額按甲機構適用的稅率計算納稅。2001年應納稅額為:(乙機構盈利80萬元-彌補上年虧損50萬元)×適用稅率15%=4.5萬元。乙機構彌補上年度虧損額50萬元×甲機構所適用的稅率30%=15萬元,甲機構盈利60萬元×適用稅率30%=18萬元,2001年該公司在中國的兩個營業機構共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37.5萬元(4.5+15+18=3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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