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資金賬簿是否要重新繳納印花稅
A公司原是一家縣屬國有化工企業。2004年2月,A公司經縣政府批準與本縣另一家國有企業B公司進行了合并,重新辦理了法人登記。對此,縣地稅局認為該公司屬新辦企業,應就新公司賬簿上的資金全額繳納印花稅。該公司的主要資金都是從上述兩家公司過渡而來,且原兩家公司的資金賬簿均已按規定繳納過印花稅,還需要重新貼花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因此,該公司可就新增加的資金進行貼花,對合并前兩家企業已繳納過印花稅的資金賬簿可不必再貼花。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因此,該公司可就新增加的資金進行貼花,對合并前兩家企業已繳納過印花稅的資金賬簿可不必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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