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可實行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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