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有何規定
問: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請您根據以上規定執行。
推薦閱讀
問: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請您根據以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