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離休職工的支出是否屬于工資、薪金范疇?
問:單位支付離休職工的支出是否屬于工資、薪金范疇?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 ) 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 獨生子女補貼;
(八) 內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據此,單位支付離休職工的支出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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