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后如何補稅
我們是一家改制的私營企業。2001年,企業因改制而對所屬資產進行了評估,其中有部分資產因評估而增值。今年,稅務機關對我們企業進行了納稅檢查,發現我們企業有一臺設備按評估增值后的價值進行了核銷,稅務機關認為該項設備核銷應按其原始價值,而不應為增值后的價值,并對此進行了納稅調整,補繳了企業所得稅。請問,這樣補稅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產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其中“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是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中,相關資產的增值或損失部分已在收益方征收了企業所得稅或損失方抵扣了應納稅所得額。你企業的該項設備在2001年評估增值后,并未就該項資產的增值部分補繳企業所得稅,所以該項資產核銷只能按其原始價值進行。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產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其中“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是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中,相關資產的增值或損失部分已在收益方征收了企業所得稅或損失方抵扣了應納稅所得額。你企業的該項設備在2001年評估增值后,并未就該項資產的增值部分補繳企業所得稅,所以該項資產核銷只能按其原始價值進行。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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