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的春天!收藏這些所得稅和增值稅稅收優惠
最近幾年,尤其疫情期間,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對于制造業企業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那么,截至目前,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都出臺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制造業企業研發費自2021年1月1日起加計100%在稅前扣除,而非制造業企業的研發費加計75%在稅前扣除。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二、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項稅費金額的50%。
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規定的全部稅費。
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但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三、制造業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 4754-2017)》確定。
制造業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根據財稅〔2018〕54號規定,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增值稅優惠
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且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先進制造業企業,也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增量留抵退稅。
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下一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