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貨物運輸自開票企業與運輸單位合作共同承運完成的貨物運輸業務,應怎樣開具運輸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1號)規定,公路、內河聯合貨物運輸業務,是指其一項貨物運輸業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運輸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貨物運輸業務。運輸單位(或個人)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開具貨運發票,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以向運輸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向該運輸單位(或個人)開具貨運發票,運輸單位(或個人)應以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向其開具的貨運發票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貨物運輸企業與合作方共同承運的貨物運輸業務收入,應由貨物運輸企業先以實際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或者單位開具貨運發票,然后由合作方向貨物運輸企業開具貨運發票,發生的差額作為貨物運輸企業申報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