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單位從乙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建筑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裝、材料及勘測設計等內容。根據工程需要,甲單位又將其中的勘測設計和部分安裝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甲單位對分包的安裝工程代扣代繳營業稅,甲單位在計算自己承擔的營業稅時,是否可以將分包的安裝工程金額從中扣除?甲單位作為總承包方在計算營業稅時,勘測設計費能否從總承包營業額中扣除?對這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三)的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勘察設計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45號)規定,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而對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其中的勘測設計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能否從總包營業額中減去分包出去的勘測設計部分,并沒有明文規定。
勘測設計與建筑業是營業稅中兩個不同的稅目,應分別按5%的“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和3%的“建筑業”科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是否代扣代繳的問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法定的,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為扣繳義務人的,則不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但如果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貴公司代扣代繳的,你公司必須履行委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