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的白酒應怎樣繳納消費稅
某縣一家糧食酒生產企業。2000年10月,該廠因沒有現款歸還原欠某糧站的糧款,故用10噸“口源牌”糧食酒按平均售價作價117萬元抵了債,其中含增值稅11.7萬元/噸。同時,該企業還申報繳納了25萬元消費稅。最近,縣國稅局稽查局的同志來該廠檢查時,說該廠用自產的酒還賬,不能按平均銷售價計算繳納消費稅,而應該按最高銷售價計算繳納消費稅,要該廠再補繳消費稅12.5萬元。該廠“口源牌”糧食酒的實際最高售價為17. 55萬元/噸,其中不含增值稅的最高售價為15萬元/噸。請問,要該廠按最高銷售價計算并補繳消費稅對嗎?
答:根據國稅發[1993]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6項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因此,該廠用于抵債的10噸糧食酒應按該廠最高銷售價15萬元/噸(不含增值稅)計算繳納消費稅(15萬元/噸×10噸×25%=37.5萬元),縣稽查局要該廠再補繳12.5萬元的消費稅是正確的。
答:根據國稅發[1993]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6項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因此,該廠用于抵債的10噸糧食酒應按該廠最高銷售價15萬元/噸(不含增值稅)計算繳納消費稅(15萬元/噸×10噸×25%=37.5萬元),縣稽查局要該廠再補繳12.5萬元的消費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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