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思路處理“以貨抵債”
企業用自產的應稅消費品進行對外投資、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抵償債務,雖然沒有直接發生銷售行為,但仍是一種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應當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消費稅。這樣顯然會使納稅人的稅負增加較多,對此如何尋找稅收籌劃方法呢?
以貨抵債不如先銷售后抵債
例如,A釀酒廠2004年12月A牌糧食白酒的銷售情況是:以8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500公斤,以10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 1500公斤;以12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50公斤。另外以80元/公斤的價格用500公斤A牌白酒抵償B糧食加工有限公司2001年的債務。企業在月末以80元/公斤計算繳納消費稅10500元。
2005年3月初,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A釀造廠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A釀酒廠有以貨抵債問題,于是責成A釀酒廠將抵償債務的500公斤白酒按最高銷售價格120元/公斤補繳消費稅5000元。該企業的負責人對此很不理解。
稅務人員指出: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如果A釀酒廠要使該筆業務以較低的稅收負擔成交的話,就應該將其分成兩筆業務來做:A釀酒廠以80元/公斤的價格和正常銷售的手續將A牌白酒銷售給B糧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過有關賬戶調整抵減“應付賬款”。這樣既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又收到節稅的效果。
先銷售后采購又如,某市國稅局稽查局對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4年8月2日的5號憑證有如下記載:借記長期投資-飛駱物流260萬元,庫存商品-××型鋼材280萬元,貸記庫存商品-K牌小汽車280萬元,銀行存款260萬元,其憑證的附件是投資合同以及20輛小汽車的調庫單證。
對這一筆業務的處理,稽查人員感覺有點不正常,于是向有關人員進行進一步查證,最終發現事實的真相。
原來,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發現物流業更有發展的空間,于是決定向該行業發展。
幾經磋商,公司決定與上游企業長城鋼鐵公司合資共同投資成立飛駱物流有限公司。而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本來就與長城鋼鐵公司存在長期的業務合作關系,賬面存在較大的業務往來記錄。幾經合作,雙方形成關聯關系。該筆業務是兩個企業大量的關聯業務中的一筆,雙方經過協商,將各自的產品降價互相串換,財務人員為了把水攪渾,故意做了一筆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最近3個月小汽車的銷售價格有較大的起伏。以2004年8月K牌的銷售情況為例,該公司以14萬元/輛的價格銷售了50輛,以15萬元/輛的價格銷售100輛,以17萬元/輛的價格銷售60輛,以18萬元/輛的價格銷售5輛(小汽車的消費稅稅率為8%,增值稅稅率為17%,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
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為偷稅行為,應該依法補繳相關的稅費。
即:應繳納消費稅:180000×20×8%=288000(元);應該繳納增值稅:180000×20×17%=612000(元);應繳城建稅及教育附加:(288000+612000)×(7%+3%)=90000(元)。
公司接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立即作出陳述:公司與長城鋼鐵公司串換鋼材的協議價格是每輛小汽車14萬元,而稅務機關以每輛18萬元的價格作為計稅依據不正確。
稅務機關認為,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雖然沒有直接發生銷售行為,但以汽車串換鋼材,屬于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因而應當按企業銷售該種汽車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先銷售后入股某摩托車生產企業準備參股甲企業,雙方商定,該企業以摩托車20輛參股,取得甲企業10萬股的股權。當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共有3種價格,以40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10輛,以4800元的單價銷售5輛。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該企業的投資行為在具體處理環節有幾種操作方法。
如果將摩托車直接投入甲企業,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
按稅法規定,應納消費稅為:4800×20×10%=9600(元)。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價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給甲企業后再折算股權,則:應納消費稅為(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
如果如此操作,企業可以節稅約為1323元。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同類產品的最低價格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給甲企業后再折算股權,則:4000×20×10%=8000(元)。
如果可以按這個方案操作,則企業可以節稅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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