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稅收籌劃――兩種重要的籌劃方案
經銷部核算方式的選擇
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稅法對獨立核算的門市部則沒有限制。我們知道,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消費環節(金銀首飾除外)。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在零售等特殊情況下,如果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這里應當注意:由于獨立核算的經銷部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币虼?,企業銷售給下屬經銷部的價格應當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當期的平均價格確定,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
例: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按照以往的經驗,本市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到工廠直接購買的白酒大約9000箱。為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企業在本市設立了一獨立核算的白酒經銷部。該廠按照銷售給其他批發商的產品價格與經銷部結算,每箱40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糧食白酒適用消費稅稅率25%。按同期水平計算:
上期應納消費稅為:9000×480×25%=1080000(元);
本期應納消費稅為:9000×400×25%=900000(元);
節稅額為180000元。
本例中,如果經銷部為非獨立核算形式,則起不到節稅的效果。
先銷售后入股
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的,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的方式,會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某摩托車生產企業,當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共有三種價格,以50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10輛,以4850元的單價銷售5輛。當月以20輛同型號的摩托車與甲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摩托車的價格,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稅法規定,應納消費稅為:4850×20×10%=9700(元)。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價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后,再購買原材料,則:
應納消費稅為:(5000×50+500×10+4850×5)÷50+10+5)×20×10%=11200(元),節稅額約為1500元。
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稅法對獨立核算的門市部則沒有限制。我們知道,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消費環節(金銀首飾除外)。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在零售等特殊情況下,如果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這里應當注意:由于獨立核算的經銷部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币虼?,企業銷售給下屬經銷部的價格應當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當期的平均價格確定,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
例: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按照以往的經驗,本市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到工廠直接購買的白酒大約9000箱。為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企業在本市設立了一獨立核算的白酒經銷部。該廠按照銷售給其他批發商的產品價格與經銷部結算,每箱40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糧食白酒適用消費稅稅率25%。按同期水平計算:
上期應納消費稅為:9000×480×25%=1080000(元);
本期應納消費稅為:9000×400×25%=900000(元);
節稅額為180000元。
本例中,如果經銷部為非獨立核算形式,則起不到節稅的效果。
先銷售后入股
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的,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的方式,會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某摩托車生產企業,當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共有三種價格,以50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10輛,以4850元的單價銷售5輛。當月以20輛同型號的摩托車與甲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摩托車的價格,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稅法規定,應納消費稅為:4850×20×10%=9700(元)。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價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后,再購買原材料,則:
應納消費稅為:(5000×50+500×10+4850×5)÷50+10+5)×20×10%=11200(元),節稅額約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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