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成品當自產 原來為先征后返
稽查單位:江蘇省高郵市國稅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2002年11月,高郵市國稅局稽查局對某機電設備廠2001年度增值稅納稅情況,實施日常檢查。該廠為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電機的生產組裝和銷售。2001年度賬面銷售收入698萬多元,銷項稅額118萬多元,進項稅額53萬多元,應納增值稅稅額65萬多元,賬面數與申報數一致。該廠已享受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稅收優惠,共收到當期返還增值稅款65萬多元。
檢查人員在審閱年度財務報表時發現,該廠2001年實現的銷售收入比上年有大幅增長,銷售毛利率卻大幅下降。其產品結構沒有變化,原材料進價、產品售價變動也不大,職工人數沒有變動,也沒有技術改造,為什么毛利率大幅降低,產銷量大幅上升呢?
對比2001年度12個月的成本核算,其中3月、6月、9月、12月這4個月的成本構成明顯異常,結合計件工資制下的應付工資情況,發現這4個月共外購成品電機1萬臺,進價與含稅售價相同,共計218萬多元。企業分別將這4個月的外購成品電機按含稅價(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先記作原材料,后作領用記生產成本,月末又轉為產成品,當月銷售后全額結轉銷售成本,金額均按進價(也是含稅售價),數量不變。
該廠將收購的成品電機,在賬務上處理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申報納稅后,又申請了增值稅先征后返,違反了“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的規定,不能享受對民政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處理決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該廠外購貨物直接銷售繳納的增值稅317225.29元[2183256.43÷(1+17%)×17%]不能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決定追繳其已取得的返還稅款31722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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