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稅收成為關注焦點:一是有政協委員直言,我國稅收中嵌入商品價格的間接稅比重過大,容易引發稅收“痛苦感”;二是全國人大新聞發言人表示,人大將積極落實 “稅收法定”原則。目前我國18種稅收中,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由全國人大審議立法,而其它稅種均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以暫行規定或條例的方式開征。
稅收既是一項古老的制度,也是現代市場經濟重要的制度基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值得關注的是,《決定》對于稅收法定原則,并不是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而是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更高層面進行強調和部署。
正是基于稅收的重要地位,對于“稅收痛苦感”應當以更寬的視野進行審視和反思。每個公民都是依法納稅的主體,如果這種痛苦感被多數人感知和體認,就可能引發社會情緒的銳化,從而松動社會穩定的根基。當前,上調起征點、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征收等調整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的呼聲最高,最需要及時在立法層面予以響應。同時,由于稅收尺度不一、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極易滋生利益輸送“潛規則”,沖擊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加劇社會公眾的心理失衡感和稅收痛苦感。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消除稅收“痛苦感”的治本之道。我國《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必須通過立法來確立。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被虛置,我國很多重要稅收制度缺乏系統性設計,一直處于修修補補狀態,稅收政策隨意性過大,公眾印象最深的當數2007年股市印花稅“半夜雞叫”式上調。稅收具有調節運行的重要功能,但如果稅收政策成為宏觀調控的“隨手棋”,那么就會造成在稅收制度上“疊床架屋”、重復征稅,導致宏觀稅負水平不斷上升,而這正是稅收痛苦感的根源之一。
《立法法》第27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只有經過這種嚴格的立法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稅制的科學性、稅負的公平性。以熱議經年的房地產稅為例,征收的標準如何確立才能抑制投機、促進房地產市場規范發展,如何做到在保有環節征稅的同時合理調整交易環節稅收、避免異化成為單純的 “加稅”等爭論熱點,只有在推動房地產稅立法過程中,通過廣泛的社會辯論求得 “最大公約數”,才能使得房地產稅制更加合理,達到穩定公眾預期、緩解加稅焦慮、規范市場發展的長遠目標。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能僅僅停留在稅收立法環節。依法征稅,保障稅收程序正義同樣重要。由于多年來實行的是“按行政條例征稅”,使得稅收征管操作細則的設計也缺乏嚴謹審慎、公開透明的法治精神。不久前,關于全國房地產企業欠繳土地增值稅超過3.8萬億元的報道曾引發廣泛關注,盡管被認定是 “誤讀”,但也充分暴露了征稅不透明、彈性過大的痼疾。而各地為了招商引資出臺的各類稅收減免政策,更是難有法度可言。
伏爾泰曾說,稅收上的任何特權都是不公平的。唯有真正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才能真正保障稅收公平,促進社會正義,這也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