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失業人員個體經營享受的稅費減免政策
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是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目標取向。個體經營,由于其經營方式具有市場化程度高、靈活、利益與責任結合緊密、市場準入門檻較低等特點,已成為國民經濟運行中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經營主體形式,也將成為實現就業和再就業越來越重要的市場載體。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5年底前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對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對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但增值稅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還免收屬于登記類、管理類的費用,即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辦理稅務登記時,可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優惠。
同時,自2003年1月1日起,國家還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增值稅應稅營業額的最高起征點調高至每月2000元-5000元,營業稅應稅營業額的最高起征點調高至每月1500元-3000元。自謀職業下崗失業人員的每月營業額如果達不到上述起征點的,就不需實際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營業稅。目前,相當一部分省、市、自治區將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選定在高限,即月營業額5000元和3000元。在那些未將起征點選定在高限的省、市、自治區中,有一些也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適用高限,即月營業額5000元和3000元。這樣,使得絕大多數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的月營業額均處于起征點之下,沒有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實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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