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2006年1月18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2006年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征納雙方只有準確理解和把握以上文件的內涵實質,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促進就業的杠桿作用。
一、政策覆蓋面進一步擴大
新的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享受稅收優惠的下崗失業人員范圍,與原政策相比,增加了“國有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下崗職工”一項。所謂“廠辦大集體”指的是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新的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即包括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與原來的政策比較,商貿企業不再把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也不再把煙草制品零售除外,而是包括所有的商業企業;在不能享受優惠的服務型企業方面,新政策刪除了“網吧”,但增加了“房屋中介”和“典當”。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不再有“職工總數不超過100人、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條件限制。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辦經濟實體方面,新政策基本上沒作調整,還是免3年企業所得稅,但范圍有所擴大,就是原來建筑業不在優惠政策的范圍內,現在改為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以外的也可享受優惠政策,但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必須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的范圍不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與原政策相比增加了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中介三項。
二、對減免稅方式進行了調整
新的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顯著變化,就是改變了減免稅方式。財稅〔2005〕186號文規定,一是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原來的沒有限額改為在規定限額內(每人每年8000元)按四個稅種依次減免。二是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方式由按比例減免調整為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依次減免。以上兩項對稅收政策操作辦法的調整,既體現了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支持,也方便了政策操作,減少了稅收征管漏洞。
原優惠政策在減免稅實施方式上主要采取全額減免和比例減免的政策,這種做法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考慮個體經營戶、企業的經營規模大小而實行“一刀切”,從而導致苦樂不均,稅負失衡。原優惠政策在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同時,也導致了征管漏洞的出現。
如原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政府制定這一政策的意圖是鼓勵下崗職工再就業,幫助下崗職工盡早擺脫貧困,但是有些經營好、規模較大的企業也改變身份濫用這一政策,堂而皇之地享受下崗職工優惠政策。
早在2004年為糾正這一弊端,國家就出臺了補充政策,專門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免征營業稅,是指雇工7人以上(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對堵塞征管漏洞起到一定的作用。
而此次政策調整就不再對原政策進行局部修補,而是針對原政策的不合理之處進行根本性改革,對個體戶、企業都采取了定額減免的方式,這就有效杜絕了“個體大戶”享受優惠與“湊比例合理避稅”等現象的出現。而且根據新政策,企業實際安置的下崗失業人員越多,享受的定額免稅也越多,這就直接鼓勵了企業特別是餐飲、服務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從事“三產”企業吸收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更有利于稅收杠桿作用的發揮。
三、“新老”企業均可享受定額稅收減免
根據原來的政策,只有從2002年起成立的新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才能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而新出臺的政策突破了兩條“硬指標”限制,不論“新、老”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即使招收少部分下崗失業人員,也可申請享受按定額減免地方稅費的優惠待遇。這就大大降低了企業招收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的門檻。
財稅[2005]186號文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在執行新政策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政策銜接規定
對于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但享受優惠未滿三年的企業,在政策銜接上如何處理,財稅[2005]186號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的優惠政策規定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這意味著政策有效期將延長到2011年。如果企業既適用新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而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國家今后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二)具體操作程序
為了便于基層操作,國稅發〔2006〕8號文對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操作程序作了四方面規定。
——確定了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由7項減少到3項。確定了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程序和稅務部門審批減免稅程序。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先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年終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情況再減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分屬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征管的,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年終由地方稅務機關將企業實際減免稅情況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再減免企業所得稅。
——確定了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確定了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稅款小于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定,大于扣減限額的以扣減限額為限。
——確定了各項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年度檢查制度內容和監督管理辦法。對需要廢止的各項再就業稅收政策文件和部分條款進行了明確。
五、可享受優惠的新辦企業的稅收政策選擇
(一)新辦企業的稅務認定
根據財稅[2006]1號文件的規定,新辦企業應該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非貨幣性資產固定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超過25%將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
另外,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也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
(二)新辦企業減免所得稅規定及適用
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文規定,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所說的信息業,主要包括以下行業:1、統計信息、科技信息、經濟信息的收集、傳播和處理服務;2、廣告業;3、計算機應用服務,包括軟件開發、數據處理、數據庫服務和計算機的修理、維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國稅發[1994]132號)。其中第三項不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不能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商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3、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4、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以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第3項屬于扶持就業的范圍,根據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如果企業既適用新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對于其它優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時適用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和再就業定額稅收優惠,政策沒有明確。我們認為,這兩種優惠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優惠,從促進就業和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當可以同時享受優惠。因為對老企業說,有些已經享受了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新政策現在又給予三年的定額稅收優惠。如果不讓新辦企業同時享受兩種不同性質的優惠,在政策上有失公允。
有些納稅人在咨詢政策時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由于再就業優惠政策審批期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同時,采取定額抵免方式有可能抵減一部分企業所得稅,從而導致不能充分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優惠,因此出于最大限度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新辦企業可以選擇先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再選擇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我們認為這樣做稅收風險比較大,有可能將來不能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明確規定,國家今后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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