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新舊稅收政策對比解讀
對企業不再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的比例”的限制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個人,對其實際應繳的各項稅費采取“孰低”的原則。國家“新3年”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已于近日開始執行,我市許多相關企業和再就業人員,希望有關部門對新政策作出更詳盡的解釋。為此,12日記者走訪了市地稅局相關部門,請有關人士對新舊政策進行對比解釋。
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在優惠對象、減免稅額、政策執行時間等方面均進行了相應調整。
在優惠對象方面,按照舊政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經審核,3年內免征所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為鼓勵商貿、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新政策明確,享受優惠的企業不再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的比例”的限制,而是由按安置比例減免調整為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按稅種減免,也就是說,企業只要招用1個下崗失業人員,就能享受定額的稅收減免。
新政策對再就業個體經營戶的優惠對象不變,個體業主只要持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仍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但需注意,從事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廣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行業的,不在享受政策的范圍(下同)。
對享受優惠的再就業個人來說,新舊政策不同的是,按照舊政策,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新政策,這類個體經營戶從今年開始,以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這些稅費。同時,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對納稅人實際應繳的各項稅費采取“孰低”的原則,也就是說小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按實際數額減免,超過限額的按8000元的額度減免。
新政策還明確,對于2005年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期限未滿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優惠政策至期滿。而2005年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期限未滿的個體經營者,原優惠方式停止,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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