鉑金及其制品稅收優惠政策
為規范鉑金交易,加強鉑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將鉑金及鉑金制品的稅收政策作了明確:
一、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進口鉑金價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體如下:
即征即退的稅額計算公式:
進口鉑金平均單價=Σ{[(當月進口鉑金報關單價×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總價值]÷(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數量)}
金額=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價÷(1+17%)
即征即退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17%)
金額=成交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17%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四、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對鉑金制品加工企業和流通企業銷售的鉑金及其制品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六、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制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制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
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八、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九、黃金交易所鉑金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一、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進口鉑金價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體如下:
即征即退的稅額計算公式:
進口鉑金平均單價=Σ{[(當月進口鉑金報關單價×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總價值]÷(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數量)}
金額=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價÷(1+17%)
即征即退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17%)
金額=成交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17%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四、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對鉑金制品加工企業和流通企業銷售的鉑金及其制品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六、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制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制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
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八、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九、黃金交易所鉑金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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