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金產品出口從退(免)稅到免稅政策的解讀
國家從含金產品出口實行退(免)稅政策,到實行免稅政策再到非實質性含金產品實行退(免)稅,一年多的時間中調整了三次,含金產品出口到底是“退”還是“免”,讓局外人一時摸不到了頭緒。其實,政策變化的內在因素并不矛盾,對于出口含金產品實行“退、免稅”變化的前因后果,以及哪些實行退(免)稅、哪些實行免稅,如何進行申報等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含金產品出口的“退(免)稅”與“免稅”
200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文件(國稅發[2005]59號),規定“從2005年5月1日起,對黃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稅,其進項稅金計入產品成本,對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稅”。該文對含金產品出口實行退(免)稅進行了明確,其政策是比照200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和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兩個文件中,黃(鉑)金飾品加工增值部分享受退(免)稅政策確定的,在這兩個文件中規定“黃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黃金飾品,對黃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稅,只對加工增值部分退稅”:“鉑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鉑金制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制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當時,文件的出臺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務院黃金體制改革的決定,規范黃金交易,加強黃金交易的稅收管理而做的統一規定。
但是隨著以上三個文件的落實,相應的弊端也擺在了面前。一是在政策管理方面。由于國家對黃(鉑)金實行的是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對產品的附加增值部分在出口時,又實行退(免)稅政策,上下政策的“雙重優惠”,使得含金產品出口在2004年下半年以后異常增長,再加上黃金原料與加工增值部分在實際管理中又不便于稅務部門區分,為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生,國家必須改變政策由“退”為“免”。二是屬于資源性產品出口。目前,國家黃金儲備量并不充盈,大量的含金產品出口導致資源流失,為了控制國內生產和消費的同時,對于部分可用竭的資源性產品,從保護國內資源的角度出發,采取免稅政策來控制其出口數量。針對以上原因,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從2005年5月1日起,停止含金產品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免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按轉入成本處理。這項政策成為了含金產品出口“退(免)稅”與“免稅”的分水嶺。
二、含金產品出口“免稅”與非實質性含金產品“退(免)稅”
200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含金成份產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下發后,其免稅含金產品以海關商品代碼來區分的,并列名了28類商品代碼屬于含金產品。可是,各地國稅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反映,一是所列商品代碼中有些不是含金產品也使用了以上代碼,如;海關商品代碼3824909090歸類下的彩色粒子。二是還有一些是含金產品沒有被列入,如:海關商品代碼91131000歸類下鉑金表帶。對于以上兩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及時進行了調整,相繼下發了國稅發[2006]10號和國稅函[2006]481號文件進行了統一規范,規定“對屬于歸入海關商品代碼,但又不含黃金、鉑金成份的出口貨物,從2005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并要求其它上述海關商品代碼之內還有不含黃金、鉑金成份的其他貨物,在嚴格審核后提出處理意見,以正式文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同時,還對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中所列海關商品代碼之外的含金(包括黃金和鉑金)成份的出口產品,以及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黃金、鉑金成份的產品,從2005年5月1日起,規定按免稅政策執行,明確劃分了哪些屬于免稅的含金產品,哪些屬于非含金海關代碼是含金類產品的稅收政策。
三、含金產品出口實行各種政策的界定
(一)含金產品出口實行退(免)稅是指對出口企業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產品,經貨源地稅務機關核查清楚,無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同時,還要具備黃金價值占出口產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條件。
(二)含金產品出口實行免稅是指出口企業自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以海關商品代碼列名的實質含金產品,包括: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及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所列商品代碼之外的含金(包括黃金和鉑金)成份的出口產品,執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非實質性含金產品實行退(免)稅是指出口企業從2005年5月1日起,屬于海關商品代碼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黃金、鉑金成份的出口貨物,如: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劑、十八烯酸、鄰對甲苯磺酸胺、UV粉、魚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劑、非六價銘酸皮膜鈍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鋁、有機粘土流變助劑、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鋁、化學錨栓,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四、含金產品的退、免稅申報與征收管理
(一)含金產品出口退(免)稅申報。對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產品,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須在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認真了解供貨企業近年來生產經營、原材料購進、進項發票及納稅等情況是否正常的基礎上,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對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在未查清前,暫不予辦理退(免)稅;對無法查清或經調查存在騙稅嫌疑的,不得辦理退(免)稅。
(二)含金產品出口免稅申報。自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產品,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其免稅手續。按月憑出口退(免)稅所規定的憑證填具《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向退稅部門申請出具《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征稅部門依據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業務,并將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入企業成本科目。
(三)非實質性含金產品退(免)稅申報。按照正常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規定辦理業務。
(四)含金產品出口不予退(免)稅的征收管理。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的出口含金產品,企業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有關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五、對含金產品出口政策的建議
在含金產品出口實行的各種政策中,只提到了增值稅的退(免)稅規定,而對于產品出口的消費稅部分如何執行,參照哪一類規定并沒有提到,這是政策欠缺的一部分,應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分別規定出口退(免)稅執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