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保稅區稅收優惠政策
1. 保稅區企業除享受國家給予開發區的現行優惠政策外,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2. 對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3. 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保稅區設立的營業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該機構由其總行或分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經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其經營所得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保稅區設立的營業機構,從事貸款業務取得的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從事其它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按5%的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
4.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保稅區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或興辦新的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其再投資企業中屬于“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稅款。
5.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供保稅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管理設備、以及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物料(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供儲存的轉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經批準再運往非保稅區的,照章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6. 供保稅區內行政管理機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區內自用的國內生產的基建物資,機器設備和日常辦公用品,使用單位應向管委會申報并經批準,由海關查驗免征關稅。
7. 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凡符合出口規定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或退還已征的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增值稅)。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生產的產品進入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按國家規定免征關稅。
8. 保稅區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待遇:
(一)產品運往境外的,免征關稅和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二)產品在區內銷售的,免征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但上款產品經批準進入非保稅區的,應按有關規定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2. 對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3. 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保稅區設立的營業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該機構由其總行或分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經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其經營所得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保稅區設立的營業機構,從事貸款業務取得的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從事其它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按5%的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
4.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保稅區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或興辦新的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其再投資企業中屬于“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稅款。
5.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供保稅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管理設備、以及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物料(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供儲存的轉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經批準再運往非保稅區的,照章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6. 供保稅區內行政管理機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區內自用的國內生產的基建物資,機器設備和日常辦公用品,使用單位應向管委會申報并經批準,由海關查驗免征關稅。
7. 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凡符合出口規定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或退還已征的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增值稅)。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生產的產品進入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按國家規定免征關稅。
8. 保稅區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待遇:
(一)產品運往境外的,免征關稅和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二)產品在區內銷售的,免征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但上款產品經批準進入非保稅區的,應按有關規定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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