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口加工區主要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有關出口加工區主要優惠政策和管理辦法摘錄如下:
一、 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區內企業生產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進境自用的辦公用品,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3、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外,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4、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境外購買的自用交通運動工具、職工所需生活消費用品,予以照章征稅。
二、 出口退稅政策
1、從境內進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所需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2、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區外購買的職工所需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不予辦理退稅。
3、從境內進入出口加工區的已辦理進口征稅手續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予退還。
4、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必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的商品運至出口加工區內進行某道工序加工的,報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稅。
三、 出口加工區銷往境內區外的貨物應由區外企業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報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海關一律按制成品征稅。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四、 出口加工區的國內稅收政策
國家對區內加工出口的產品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他國內稅收(如所得稅、地方稅等),按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
五、 出口加工區的外匯管理辦法
1、加工區內的企業只要有業務需要,就可辦理外匯登記,開設外匯帳戶。
2、區內機構與境外的外匯往來,不需辦理收匯、付匯核銷手續。
3、區內機構向境內外借用外匯資金,不需經外匯局批準,但應辦理登記手續。向境外償還外債時,應經外匯局核準。
六、 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管理的具體措施有:
1、對出口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管理,海關實行24小時工作制度。
2、對出口加工區采用計算機管理的模式,黃埔海關-區內企業-口岸海關三者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
3、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改用電子帳簿進行管理,海關對企業實行每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
4、出口加工區與口岸,出口加工區與出口加工區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出口加工區黃埔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實現報關、審單、查驗"三個一次"的全新直達模式。
一、 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區內企業生產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進境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進境自用的辦公用品,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3、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外,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4、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境外購買的自用交通運動工具、職工所需生活消費用品,予以照章征稅。
二、 出口退稅政策
1、從境內進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所需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2、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區外購買的職工所需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不予辦理退稅。
3、從境內進入出口加工區的已辦理進口征稅手續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予退還。
4、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必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的商品運至出口加工區內進行某道工序加工的,報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稅。
三、 出口加工區銷往境內區外的貨物應由區外企業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報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海關一律按制成品征稅。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四、 出口加工區的國內稅收政策
國家對區內加工出口的產品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他國內稅收(如所得稅、地方稅等),按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
五、 出口加工區的外匯管理辦法
1、加工區內的企業只要有業務需要,就可辦理外匯登記,開設外匯帳戶。
2、區內機構與境外的外匯往來,不需辦理收匯、付匯核銷手續。
3、區內機構向境內外借用外匯資金,不需經外匯局批準,但應辦理登記手續。向境外償還外債時,應經外匯局核準。
六、 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管理的具體措施有:
1、對出口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管理,海關實行24小時工作制度。
2、對出口加工區采用計算機管理的模式,黃埔海關-區內企業-口岸海關三者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
3、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改用電子帳簿進行管理,海關對企業實行每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
4、出口加工區與口岸,出口加工區與出口加工區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出口加工區黃埔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實現報關、審單、查驗"三個一次"的全新直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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