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業廣告費可在銷售收入8%內據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關于“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的規定,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對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相關法規鏈接: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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