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業廣告費稅前扣除增至收入的8%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對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納稅人申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服裝企業廣告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把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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