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企業在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細覽
一、北京市執行沿海開放城市政策有關稅收問題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我市行政管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稅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有關具體條款解釋的規定;對于既有生產性業務又有非生產性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09號文件規定的原則劃分企業性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有生產性業務的,其生產性業務收入超過全年全部業務收入50%的,可以按生產性企業對待,對于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范圍無生產性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占多大比重,均不得按生產性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稅收減稅優惠待遇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減按24%稅率基礎上,實行減半征收。
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不符合稅法規定生產性企業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仍按3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稅率征收地方所得稅。
在我市行政管轄區內舉辦符合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的下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意見,經市國家稅務局審核后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收回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對經批準在我市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凡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經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核意見,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減免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各部門、各單位在支付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時,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其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1995年2月27日以后,通過簽訂合同而來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均可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前,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因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征優惠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上報國家稅務局按規定程序報批審批。
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
凡在開發區范圍內設立并生產經營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在開發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開始,可享受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始,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
對試驗區(包括豐臺園區、昌平園區)的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征稅收的優惠: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1999年2月,北京市政府對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區域范圍做了調整,將清河地區和馬連洼地區兩塊不可利用的區域共18平方公里調出試驗區,將北京電子城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部分共17.5平方公里劃入試驗區。其中,對新劃入試驗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享受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調出試驗區的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改按有關規定政策執行,對調出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生產性企業條件,可從1999年1月1日起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待遇,對在新擴區域內已取得《新技術企業證書》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選擇從1999年1月1日起享受新技術企業稅收待遇或生產性企業稅收待遇,對申請享受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待遇且原已享受生產性企業定期減免稅待遇的企業,可就其設立之日起的剩余年限享受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同時停止執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
上一篇:城市房地產稅的稅額計算
下一篇:關于稅款征收與繳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