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營業稅優惠政策(一)
1.不征稅項目
下列項目,不征收營業稅:(細則第3條)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2)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業務費收入免稅
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醫療保險等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3.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免稅
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貨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94)財稅字第15號、財稅字[1996]2號)
4.人民銀行貸款業務免稅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1994]88號)
5.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人,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于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征營業稅和其他稅收。(財稅字[1995]108號)
下列項目,不征收營業稅:(細則第3條)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2)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業務費收入免稅
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醫療保險等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3.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免稅
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貨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94)財稅字第15號、財稅字[1996]2號)
4.人民銀行貸款業務免稅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1994]88號)
5.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人,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于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征營業稅和其他稅收。(財稅字[1995]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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