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業——營業稅優惠政策(二)
6.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免稅
對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102號)
7.郵政匯兌利息收入不征稅
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兌資金存人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1996]635號)
8.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不征稅
下列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1)金融機構從事貼現、轉貼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2)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購買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5]79號、財稅[2000]15號)
9.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稅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10.分保費收入不征稅
保險業務實行分保險的,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對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102號)
7.郵政匯兌利息收入不征稅
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兌資金存人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函[1996]635號)
8.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不征稅
下列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1)金融機構從事貼現、轉貼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2)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購買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5]79號、財稅[2000]15號)
9.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稅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10.分保費收入不征稅
保險業務實行分保險的,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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