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優惠政策
(1)從1994年1月1日起,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對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
(2)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3)技術創新的免稅規定。
①從1994年1月1日起,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科研單位轉讓技術,應持各級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照顧。對科研單位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②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3)技術創新的免稅規定。
①從1994年1月1日起,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科研單位轉讓技術,應持各級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照顧。對科研單位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②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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