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對外出租,合同約定每季度末付款,承租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租金,房地產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