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近幾年,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目前,全國共有53個國家級的高新技術產業區,還有一定數量的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開發區。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快速發展的同時,存在著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魚目混珠的現象。在相當一部分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的批準范圍過大,認定過多過濫,審批不夠嚴格。這種現象導致的直接后果是:
稅務機關在審批減免稅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經濟效率的損失和宏觀經濟的扭曲。
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影響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費用扣除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于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購置的儀器設備可以在稅前列支;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研發費用可稅前抵扣。
營業稅方面,財政印、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軍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這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扶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乃至壯大起了積極的作用。然而,稅收優惠政策越多,稅制就越復雜,稅制的漏洞就越多。以美國為例,由于利益集團活動頻繁,導致稅收優惠條款層出不窮,因此稅制極為復雜,這也導致了美國稅務代理業的發達。
對謀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經營者來說,既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又不必真正投入大量的科研經費,是他們的首選目標。因此,在利益的驅動下,促使企業尋求各種途徑,來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對稅務機關參與新技術企業認證工作的可行性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的好與壞,關鍵在于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把關上。如果不能做到正確的把關,那么稅收優惠就必然蛻變為稅收漏洞。因此,嚴格按標準篩選高新技術企業,嚴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關,做到認定準確、標準規范,是一項重要的工作。
目前,在一些地方實行這樣一種辦法:由稅務機關組織專門人員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把關工作,與相關部門一道采取聯合認證、一票否決或采取最終認定的辦法。
這種方法,可以說是一種制度創新。它建立在三個有利的基礎上:
1.從宏觀上,能有效制約管委會的自利行為,強化稅務機關在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職能和責任
稅務機關在審批高新技術企業的減免稅過程中,往往發現:一些高新技術企業既不高,也不新。這并不是說稅務人員同時也是高新技術領域的專家,而是從常識出發,就可以作出這種判斷。稅務部門明知這部分企業名不符實,但是又無職權過問,同時也缺乏方便快捷的溝通渠道,只能照章辦事,眼睜睜地看著國家稅款流失。因此,通過讓稅務部門參與認證,可以從源頭上加以控制,減少乃至杜絕這種情況發生,擺脫稅務部門的被動局面。而且,從稅務部門自身來說,組織收入是一項重要的業績指標,所以稅務部門傾向于從嚴把關,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減、免稅,這將對管委會的追求自身規模最大化的意圖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從而促進了認證工作的客觀、公正。
2.與其他相關部門相比,稅務部門能比較有效區分高新科技產品與高新科技行業之間的關系
高新技術產品往往可以劃分為幾道明確的工序,對于一部分高新技術產品來說,并不是每一道工序都需要高深的技術水平和專業技術。因此目前有些企業雖然生產出高新技術產品,但是它們與高新技術行業沾不上邊。這可以說是一個悖論,也是高新技術行業在我國現階段表現出來的一種新現象。
這種現象的癥結在于:一些外資企業從國外進口原料,然后在國內加工。國外來的原料雖然是中間產品,但卻是名符其實的高新技術產品;在國內生產出來的雖然是高新技術的終端產品,但是這道工序卻不過是勞動密集型的簡單操作工序。以集成電路為例,其中只有一道工序需要高度清潔的環境,就在美國進行生產,而其他的工序都屬于勞動密集型的,就可以移到中國進行生產,并形成了最終產品。這樣,既利用了國內充足的勞動力,節省了成本,又享受了國內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說,隨著全球化的擴展,每個國家都有可能成為跨國公司的加工廠,但是,這種做法卻使我們處在不利的境地。
相對于其它部門來說,稅務部門比較明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信息的不對稱程度較低。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往往都集中在開發區。這種集中除了行政設置的原因外,還是一種行業現象。比如集中在美國加利弗尼亞州硅谷的半導體工業;集中在紐約的投資銀行業;以及集中在好萊塢的娛樂業。這種行業集中現象,按照一個世紀以前的英國經濟學家阿爾弗雷。馬歇爾的解釋,一是有利于專業的供應商隊伍;二是有利于勞動力市場共享;三是有利于知識外溢。對于稅務部門來說,高新技術企業的集中還有另外的好處,那就是有利于掌握稅源,降低管理費用,有利于強化征管力量,更有利于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對其它部門來說,比如工商局,這種益處和重要性相對要打折扣。
因此,通過稅務部門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工作,可以相對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從而為解決上述高新技術行業中的新現象提供了可能。
3.與設立中介機構進行認證相比,稅務機關參與認證具有相對優越性
高新技術產業是個快速發展的行業,知識的更新替代速度很快。一些目前處在前沿的科技,過了幾年,可能就落伍了。因此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是經常變動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稱號也是如此。這對稅務部門提出了挑戰。稅務部門能否趕上科技發展的潮流,是勝任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工作的關鍵因素。有些地方正是出于這種考慮,提出成立一個中介機構。這個機構由科技領域的專家組成,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工作。
這顯然也是一種選擇。這種選擇,是建立在信任專家的基礎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個機構的性質也有待于確定。如果把它做為社會中介機構,它做出決定并不具有行政上的權威性,其次,它可能利用自己在認證過程中的獨特作用來尋租,來謀利;
如果把它當作政府的智囊機構,輔助決策,這就無形中多出一個機構,有可能造成認證的成本過高。
因此,兩者相比,讓稅務部門參與認證具有相對優勢。只要稅務部門加強參與認證工作的稅務人員對當今科技發展的認識,讓他們充分掌握當今科技發展的現狀和趨勢,就可以彌補自身的不足。
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市場進一步開放,國外的企業有可能大批涌入我國,根據WTO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這些國外企業將享受國內企業同樣的待遇,如果象現階段一樣,稍微與高新技術沾邊的就能享受優惠政策,那么,外國在華投資企業也將順理成章地享受這種政策,國家財政方面承受的壓力將是巨大的。稅務機關做為國家的聚財部門,又直接履行減免稅的具體實施環節,應該對此有強烈的責任感,以更積極的態度關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工作。
稅務機關在審批減免稅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經濟效率的損失和宏觀經濟的扭曲。
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影響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費用扣除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于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購置的儀器設備可以在稅前列支;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研發費用可稅前抵扣。
營業稅方面,財政印、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軍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這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扶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乃至壯大起了積極的作用。然而,稅收優惠政策越多,稅制就越復雜,稅制的漏洞就越多。以美國為例,由于利益集團活動頻繁,導致稅收優惠條款層出不窮,因此稅制極為復雜,這也導致了美國稅務代理業的發達。
對謀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經營者來說,既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又不必真正投入大量的科研經費,是他們的首選目標。因此,在利益的驅動下,促使企業尋求各種途徑,來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對稅務機關參與新技術企業認證工作的可行性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的好與壞,關鍵在于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把關上。如果不能做到正確的把關,那么稅收優惠就必然蛻變為稅收漏洞。因此,嚴格按標準篩選高新技術企業,嚴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關,做到認定準確、標準規范,是一項重要的工作。
目前,在一些地方實行這樣一種辦法:由稅務機關組織專門人員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把關工作,與相關部門一道采取聯合認證、一票否決或采取最終認定的辦法。
這種方法,可以說是一種制度創新。它建立在三個有利的基礎上:
1.從宏觀上,能有效制約管委會的自利行為,強化稅務機關在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職能和責任
稅務機關在審批高新技術企業的減免稅過程中,往往發現:一些高新技術企業既不高,也不新。這并不是說稅務人員同時也是高新技術領域的專家,而是從常識出發,就可以作出這種判斷。稅務部門明知這部分企業名不符實,但是又無職權過問,同時也缺乏方便快捷的溝通渠道,只能照章辦事,眼睜睜地看著國家稅款流失。因此,通過讓稅務部門參與認證,可以從源頭上加以控制,減少乃至杜絕這種情況發生,擺脫稅務部門的被動局面。而且,從稅務部門自身來說,組織收入是一項重要的業績指標,所以稅務部門傾向于從嚴把關,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減、免稅,這將對管委會的追求自身規模最大化的意圖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從而促進了認證工作的客觀、公正。
2.與其他相關部門相比,稅務部門能比較有效區分高新科技產品與高新科技行業之間的關系
高新技術產品往往可以劃分為幾道明確的工序,對于一部分高新技術產品來說,并不是每一道工序都需要高深的技術水平和專業技術。因此目前有些企業雖然生產出高新技術產品,但是它們與高新技術行業沾不上邊。這可以說是一個悖論,也是高新技術行業在我國現階段表現出來的一種新現象。
這種現象的癥結在于:一些外資企業從國外進口原料,然后在國內加工。國外來的原料雖然是中間產品,但卻是名符其實的高新技術產品;在國內生產出來的雖然是高新技術的終端產品,但是這道工序卻不過是勞動密集型的簡單操作工序。以集成電路為例,其中只有一道工序需要高度清潔的環境,就在美國進行生產,而其他的工序都屬于勞動密集型的,就可以移到中國進行生產,并形成了最終產品。這樣,既利用了國內充足的勞動力,節省了成本,又享受了國內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說,隨著全球化的擴展,每個國家都有可能成為跨國公司的加工廠,但是,這種做法卻使我們處在不利的境地。
相對于其它部門來說,稅務部門比較明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信息的不對稱程度較低。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往往都集中在開發區。這種集中除了行政設置的原因外,還是一種行業現象。比如集中在美國加利弗尼亞州硅谷的半導體工業;集中在紐約的投資銀行業;以及集中在好萊塢的娛樂業。這種行業集中現象,按照一個世紀以前的英國經濟學家阿爾弗雷。馬歇爾的解釋,一是有利于專業的供應商隊伍;二是有利于勞動力市場共享;三是有利于知識外溢。對于稅務部門來說,高新技術企業的集中還有另外的好處,那就是有利于掌握稅源,降低管理費用,有利于強化征管力量,更有利于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對其它部門來說,比如工商局,這種益處和重要性相對要打折扣。
因此,通過稅務部門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工作,可以相對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從而為解決上述高新技術行業中的新現象提供了可能。
3.與設立中介機構進行認證相比,稅務機關參與認證具有相對優越性
高新技術產業是個快速發展的行業,知識的更新替代速度很快。一些目前處在前沿的科技,過了幾年,可能就落伍了。因此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是經常變動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稱號也是如此。這對稅務部門提出了挑戰。稅務部門能否趕上科技發展的潮流,是勝任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工作的關鍵因素。有些地方正是出于這種考慮,提出成立一個中介機構。這個機構由科技領域的專家組成,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工作。
這顯然也是一種選擇。這種選擇,是建立在信任專家的基礎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個機構的性質也有待于確定。如果把它做為社會中介機構,它做出決定并不具有行政上的權威性,其次,它可能利用自己在認證過程中的獨特作用來尋租,來謀利;
如果把它當作政府的智囊機構,輔助決策,這就無形中多出一個機構,有可能造成認證的成本過高。
因此,兩者相比,讓稅務部門參與認證具有相對優勢。只要稅務部門加強參與認證工作的稅務人員對當今科技發展的認識,讓他們充分掌握當今科技發展的現狀和趨勢,就可以彌補自身的不足。
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市場進一步開放,國外的企業有可能大批涌入我國,根據WTO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這些國外企業將享受國內企業同樣的待遇,如果象現階段一樣,稍微與高新技術沾邊的就能享受優惠政策,那么,外國在華投資企業也將順理成章地享受這種政策,國家財政方面承受的壓力將是巨大的。稅務機關做為國家的聚財部門,又直接履行減免稅的具體實施環節,應該對此有強烈的責任感,以更積極的態度關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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