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計算機軟件征收流轉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上兩個通知對此項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和執行時間作了具體的規定,現歸納簡介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二、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兩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四、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六、以上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二、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兩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四、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六、以上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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