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和物業稅的國際比較
一、課征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國在進行遺稅總體設計時,必然涉及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還是總分遺產稅制的選擇。
總遺產稅制的特征是“先稅后分”,即先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凈值課稅,再把稅后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美國聯邦遺產稅制即屬此類。
分遺產稅制則是“先分后稅”,指先允許法定繼承人分得遺產,在對各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凈值征稅。它亦稱繼承稅制。采用這類稅制的國家有法國、日本、德國、丹麥等國。
總分遺產稅制,亦稱混合遺產稅制,即先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凈值課征總遺產稅,再就各繼承人分得的財產份額征繼承稅。加拿大、意大利的遺產稅制屬于此類。
比較而言,總遺產稅制在再分配累積財富方面更具力度,分遺產稅制較為照顧經濟境況差的繼承人,總分遺產稅制雖兼顧二者,但設計較復雜,征管要求也較高。我國初次開征遺產稅,稅制設計不宜太復雜,且受征管水平的限制,目前宜選擇總遺產稅制。
一般贈與稅應與遺產稅同時課征,作為輔助,以避免被繼承人在生前以贈與的方式轉讓財產而逃稅。大多數國家均同時開征兩稅。有些國家雖未開征贈與稅,但規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內贈與的財產一并納入遺產稅征收。我國在開征遺產稅的同時應一并開征贈與稅。
二、納稅人與征稅范圍的國際比較
1、納稅人。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納稅人的規定不同。在美國,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贈與稅的納稅人則是贈與人。我國臺灣地區對遺產和贈與稅的納稅人的規定稍顯復雜。其遺產稅的納稅人按以下順序確認: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法定遺產管理人、稅務機關申請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無人繼承的財產則收歸公有。贈與稅的納稅人一般是贈與人,但以下情形為受贈人:(1)贈與人去向不明;(2)超過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申報,且贈與人在臺灣地區無財產可供執行。香港特區僅課征遺產稅,其納稅人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日本和丹麥都實行分遺產稅制,但對法定納稅人的規定卻不同。在丹麥,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的納稅人,贈與稅原則上向受益人征收,但贈與人也對繳納負連帶和單獨的責任。而日本的繼承稅和贈與稅的納稅人分別為繼承人、受贈人。其納稅人與稅負承擔者是一致的??梢妰H就納稅人而言,各國因社會經濟環境、稅制設計不同其規定也大相徑庭。
2、征稅范圍。
在定征稅范圍方面,國際上大體有三種標準:國籍原則、住所原則及財產所在地原則。多數國家同時混用幾種原則。同時采用住所原則和財產所在地原則的一般規定:居住在境內的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納稅人),對其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征;在境外居住的,僅就其在境內的遺產征稅。如日本規定,對在日本擁有住所的繼承人,就其繼承人的全部財產課征遺產稅,若繼承人在日本無住所,被繼承人在日本擁有住所時,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日本的財產負納稅義務。贈與稅的處理類似。而丹麥則據被繼承人(而非繼承人)是否是居民來區別對待。也有些國家和地區只采用一種標準。香港特區就只執行財產所在地原則,即對香港資產征收遺產稅。
三、計稅依據和稅率的國際比較
1、計稅依據。
一般遺產與贈與稅額的計稅額依據是以公平市場價估算的遺產總額或一年內匯總的贈與總額減去扣除項目后的遺產凈值或贈與凈值。關于遺產總額。除了死后遺留的財產外,一些國家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的贈與財產(或繼承前三年的財產)視為遺產征收遺產稅。日本規定繼承前三年的贈與計人繼承財產的應稅額價格。在香港,死者生前三年內所“送出”的資產(“送出”包括以低于市值而出售或轉讓)應包括含在應稅資產總額中。關于扣除項目。一般包括喪葬費用、債務費用、配偶的遺產遺留額、子女的遺產遺留額、基礎扣除額等。如日本的基礎扣除額由定額部分與法定繼承人比例部分組成。美國規定每個受贈人年內有10000美元的扣除額。關于免稅項目。一般對下列項目免稅額:從事宗教、慈善、學術及其他公益事業為目的取得的財產符合一定條件的;在職公務員死亡后其后人領取的死亡撫恤金;符合條件的婚姻住所;向慈善、公益、公共機構的捐贈款等。
2、稅率。
?。?)兩稅額合一,適用同一累進稅率。現行美國聯邦遺產與贈與稅采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共16級,最低稅率為18%,最高達到50%。
?。?)兩稅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
日本采用分遺產稅制,對每個繼承人征稅,其應納稅額按以下步驟計算:①計算繼承財產的應稅額價格;②計算應稅遺產總額;③根據繼承法規定,計算法定繼承的份額及繼承稅額;④進行稅額扣除,求出每個人實際應納繼承稅額。日本的繼承稅與遺產稅適用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
丹麥將遺產稅的受益人分為三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在第一類中又對配偶規定了特殊稅率,故一共有四種稅率。此外,如果遺產稅的接受人是丹麥國家、地方政府、教堂、委員會、聯合體、慈善機構、基金會之一,適用35%稅率;如果是公共機構、委員會、社會團體接受遺產的目的有益于公眾,稅率可降到0%。丹麥贈與稅額只對贈與人的近親征收,贈與稅受讓人的分類和稅率一般和遺產稅額一樣,但也有特殊規定。
臺灣的遺產稅與贈與稅也適用不同的稅率表。
(3)適用比例稅率。
香港的遺產稅實際上采用的是差別稅率?,F行稅率主要有四類:遺產凈額定為700萬港幣或以下的適用0%稅率,超過700萬港幣、不超過850萬港幣的適用6%,超過850萬港幣、不超過1000萬港幣的為12%,超過1000萬,則按18%納稅。
可見,國情、區情不同,稅率也有很大不同。
我國當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社會分配,防止財富的過分集中?,F階段高收入階層的形成必帶來以后高額遺產與贈與的出現。從這點說開征此稅有著長遠意義。此外,我國尚屬發展中國家,經濟需發展,社會需穩定,人民生活水平需提高,故大力發展生產也是當務之急。因而設計遺產與贈與稅額時可考慮:(1)、較高的起征點和合適的累進稅率。較高的起征點主要是考慮我國目前的征稅對象應是少數人的巨額遺產,而選擇累進稅率是為了發揮起調節作用。這也是大多數國家的作法。(2)、扣除項目和免稅項目。應包括喪葬費用、死者生前遺留債務、未成年子女的遺留扣除、配偶的遺留扣除、用于公益事業的財產和贈與。為鼓勵扶貧,可適當對用于扶貧事業和贈與貧困者的部分給予扣除。此外為提高生產積極性,對生產經營性遺產也作合理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和免稅不可過多過廣,以免使開征失去意義。據統計,在美國由于免稅范圍過于廣泛,實際只有約1%的遺產得以課征。(3)、鑒于我國初次開征,且受到征管水平的限制,稅制設計不宜太復雜,總遺產稅制是比較合適的選擇。(4)、建議在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開征贈與稅,以避免被繼承人通過贈與的方式逃避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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