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應體現公民權利 強調藏富于民
審議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修正案把個稅的起征點從800元上調至1500元,這是一個令人鼓舞的調整,但調整后的起征點仍然偏低。
先看過去那個比例關系,起征點是800塊錢,而當時職工的平均工資是40多塊錢左右,起征點是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確定起征點的話,那么現在確定的起征點就應當是16000塊錢左右。這樣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階層承擔起稅收負擔,而使低收入階層能夠在一段時期(比如 10年)內逐步完成初始財富的積累,否則低收入階層要為購買房產、子女教育、醫療和養老保障等諸多支出而大傷腦筋。
大家比較關注的是,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是否有必要在全國統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標準?現在中國的區域差距那么大,如果都用1500元的標準征稅(即形式上的統一和公平),可能就面臨很多實際問題。而從公平的相對程度意義上說,比如說在北京,1500塊錢作為起征點可能低了;但是在不發達地區,1500塊錢作為起征點又高了。所以可以考慮將全國的省份分成幾類地區,根據收入水平的增加、財富增加這樣一個幅度來進行分類。
但是從實質公平的意義上說,應當是不發達地區的起征點定得高一點(比如在青海可定在8000元以上),而發達地區的起征點定得低一點(比如在北京可以定在5000元以上),這就意味著發達地區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而不發達地區稅收負擔較輕,這才是縮小地區間貧富差距的有效途徑,也是一種更有實際效果的“扶貧”,因為這樣的“扶貧”方式不會使資源在中途流失,從而降低腐敗和浪費發生的概率。
應該強調“藏富于民”
首先要確立一個根本性的原則:到底是要一切有收入來源的公民都納稅,還是在一段時期內讓收入比較高的公民先行承擔納稅負擔,同時逐步培育和強化公民的納稅意識,使納稅人可以理直氣壯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并要求享受相應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隨著納稅額的積累,納稅人理應提出對更高的社會福利水平的期望和要求。
中國現在的財富是一兩代人積累起來的,而國外的財富是經過多少代人積累起來的,它們民間財富積累的基礎已經比較雄厚了。我覺得我們國家還是應該強調“藏富于民”。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覺得起征點應該定得高一點(理想的起征點是月收入15000元以上,最低也應當在5000元以上),讓中產階級以上(比如月收入2萬元以上)的公民納稅更多一些。
在當前的實際情況下,我們甚至可以說,不僅未來若干年不能放棄“藏富于民”的思路,而且永遠也不能放棄“藏富于民”的主張。因為只有民富才能國強,而不是相反。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事實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承擔多少責任就應享受多少權利
稅收制度的確立涉及到公共財政和公共選擇,也是一個“新政治經濟學”的研究范疇,如何通過納稅人意識的喚醒和強化,逐步加強對政府權力(尤其是政府支出)的“硬約束”,主張納稅人的權利,通過民主形式,使過去沒有邊界的權力受到限制和有效制衡。
在公民社會,國家或政府的職責都應當是為全體公民服務,但是現在這個服務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應當通過強化納稅人的權利,來加強對政府的權力監督(因為政府的權力是公民授予的,并且是公民委托政府為公民社會服務的),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進行監督。
強化公民概念,有助于法治國家的建立,比如說農民過去的稅賦很重,但幾乎很少能夠享受到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尤其是那些遠離城鎮的貧困地區;而城市中的貧困人口過去也很少能夠享受到政府轉移支付所帶來的社會福利。而今后我們的改革方向就應當為低收入階層提供更多的社會福利,貧困人口不僅可以不繳稅,還有可能從獲得來自政府轉移支付的“負所得稅”的補貼和救濟。
公民社會的另一層涵義就是公民權利平等、地位平等和待遇平等。不管你地位多高名氣多大,在公民的權利義務行使和履行上是平等的。比如納稅,不應該你地位高名氣大就比別人少納稅,企業家、演藝明星、奧運冠軍、著名專家學者、軍警司法和稅務工商等從業人員都絕不能有特權豁免。如果一定要有特殊豁免的話,那應當給予真正有基礎性貢獻和廣泛社會應用價值的專利發明家,以此激勵中國的科技發明創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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