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現行稅制的理由與對策
1.我國現行稅制基本上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的稅制框架的延續。當時的經濟背景是高通貨膨脹和市場需求過旺,所以稅制設計也有“冷卻”過熱經濟的目的。但今非昔比,經濟形勢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通貨膨脹變成了通貨緊縮,需求過旺也變成了需求不足。經濟決定稅收,稅收政策理所當然地要隨著經濟的變化而調整。這些年,我們在擴大消費、投資需求等方面出臺了一些稅收政策和措施,但總體來看,稅收政策與制度的調整及稅制結構的優化還遠未到位,并不能很好地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
2.WTO涉及稅收方面的規則主要有最惠國待遇要求、國民待遇要求、反補貼要求、統一性要求、透明度要求等,在這方面,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還存在許多不符合或不適應的地方,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3.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在調整稅制,主要方向是全面減稅,如果中國違背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不對稅制進行相應的改革,不對稅負進行相應的調整,勢必會影響到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那么,近期或未來一段時期究竟如何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推進我國的稅制改革呢?我認為,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稅種結構的優化,既逐步降低流轉稅的比重,增大非流轉稅收的份額;二是中央稅與地方稅結構的優化,要建立合理、科學的地方稅體系,保證地方財力。
稅制改革的重點應該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增值稅制度:一是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徹底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近期可考慮解決機器設備的扣稅問題。二是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將建筑安裝、交通運輸納入增值稅范圍。三是取消增值稅各環節的減免稅,減少征管漏洞。
2.改進和完善消費稅。適當調整并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某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環保的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同時取消對輪胎、酒精等產品征收的消費稅,提高小汽車、摩托車、煙、酒、高檔化妝品的稅率,燃油稅、車輛購置稅并入消費稅。
3.企業所得稅的改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稅率降低為26%左右,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規范稅前扣除項目,稅收優惠政策逐步實現從過去區域性優惠為主向產業優惠為主的轉變,嚴格控制財政性、個案性政策的減免措施。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改變目前按應納稅所得適用低稅率的辦法(因為中小企業與低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無必然聯系),以衡量企業規模的指標,如雇員人數、資產總額、凈資產等標準,來確定適用低稅率的中小企業。此外,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應細化對跨國納稅人的轉讓定價和國際稅收抵免的有關規定,以適應稅收的潛在競爭。
二是穩定企業所得稅分享改革。企業所得稅分享的改革,涉及各級政府間利益的調整,關系重大。為保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嚴肅性和必要的穩定性,所得稅分享的比例不宜頻繁調整。從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實際執行情況看,各省特別是沿海地區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保持了良好的增長趨勢,中央財政已經集中了相當的財力。2003年分享比例改為“六四”后,中央集中的財力將進一步增加,基本實現了適當集中財力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力度的初衷。由于所得稅是地方財源的主要組成部分,如進一步減少地方所得稅分享比例,將在一定程度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增長潛力。在目前社會保障體制、農村稅費改革等各項改革全面推進,教育、科技、農業、環境保護等領域投入不斷加大,地方政府增支壓力巨大的情況下,主體財源的不斷削弱,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收支平衡。因此,從保證體制的穩定性和地方政府公共事務保障能力考慮,應穩定中央與地方所得稅分享比例,2003年實行的“六四”分享,以后不宜再進行調整。
4.改革個人所得稅。建立分類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擴大征稅范圍,除稅法規定的免稅外,個人全部收入都應納入征稅范圍;規范稅前各種費用扣除標準;適當調整稅率和減少級距,宜實行5級或6級超額累進稅率,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力度。
5.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建立一個統一、規范、高效、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同時,為保證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應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行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合理分擔,個體勞動者等由自己負擔,計稅依據為工資、薪金所得,保持現有的負擔水平。
6.開征遺產贈與稅,調節社會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費。通過征收遺產與贈與稅調節個體財富存量,進而降低人們進行儲蓄和積累財富的預期,促使人們改變傳統的消費觀念,增加即期消費;并將所集中的稅收主要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階層收入,提高社會邊際消費傾向,從而刺激消費需求。
7.我國加入WTO會引起稅源的變化,因此,應針對新稅源設立新稅種,從而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例如,為了建立和發展我國某些產業,對外國的傾銷商品、補貼商品,利用稅收手段予以限制是符合WTO規定的,因此,我國應引入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貿易限制機制。
(作者:夏杰長 社會科學院財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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