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應發揮調節土地資源的作用
稅收要反映土地價值變動
土地資源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得以增值的,并且增值的幅度會因地而易。現行稅法對土地的管理采用以量計稅和以價計稅兩種方法,對土地使用進行稅收調節的計稅依據是土地的面積,反映土地價值變化的是稅率。然而,當前的情況是稅率沒能及時地體現土地價值的這種變化。究其原因:一是我國一直只把土地作為財產處理,而不是作為資源處理,表現為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作為財產稅類,耕地占用稅也只是作為行為稅處理。二是由于受現代西方稅收理論的影響,把房地產市場蕭條的原因歸咎于土地稅制,從而使本應由經濟環境承擔的代價轉由土地稅制承擔。因此,應當建立起土地價值與土地稅率聯動的機制,使得稅率隨土地價值而升降。
稅收要調節土地使用存量
這里的土地是指除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土地以及農村的居住和經營用地。前者已通過城鎮土地使用稅加以調節,后者卻無稅進行調節,這顯然有悖于公平原則。因此,農村用地這一塊應納入應稅范疇。考慮到農村的現狀,農村土地稅率的高低可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有別于城鎮用地。
當前,城鎮用地存在著較多問題:一方面,城鎮普遍存在著用地規模超過工業用地現有的正常標準的現象;另一方面,許多城鎮外圍上馬的開發區由于經濟實力有限,缺乏應有的資金和項目,造成“圍而不用”現象,閑置的土地大量存在。對此,稅收應對其進行調節控制,比如說,對超過正常標準的工業用地以及開發區閑置的用地,從建成之日起,二年之后仍未加以利用的,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的2~3倍稅率進行征稅,直到土地得以有效利用為止。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之外,我國城鎮土地與發達國家比較起來仍有潛力可挖。據報道,我國城市土地閑置率至少有15%,同樣的工業項目,我國的用地面積要高出發達國家11~13個百分點。如果這些閑置的土地得以盤活,估計城鎮土地可挖掘出40%的潛力。
稅收要調節土地使用增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部分耕地必然向建設用地轉化。但是,當前的這種轉化速度確實太快了。其實,早在1987年國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對于稀缺的土地資源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然而,由于各地方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有的地方稅率較高,有的地方較低,但總體上稅率偏低,不能起到制止濫用耕地作用。當前,要從整體上提高耕地占用稅的調控力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適當提高稅率,但稅率的確定仍允許各地根據不同的情況加以確定。
要取消土地稅收的所有制身份
對土地資源稅收的課征對象,我國是按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加以區別。首先是內外有別,無論是城鎮土地使用稅,還是耕地占用稅,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均免稅。在制定這兩種稅的暫行條例時,我國的市場發育程度不高,急需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以及公司治理機制,參照國際上的做法,必然要在稅收上給外國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的不斷改善,外國投資者對我國認知度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按照國際慣例,對外國投資者應給予國民待遇,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順理成章,也只有這樣,才能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公正合理的競爭環境,也才能體現出稅收公平的原則。其次是內部也有區別,對國有和集體兩種土地所有制而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有所不同。同一地段,屬于集體土地的稅率要低于屬于國有土地的。土地劃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無可厚非,但兩種土地所有制實行不同的稅率就有失偏頗,因為同一塊地無論屬國有或是屬集體所有,都具有相同的產出率,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用來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的級差收入,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的。因此,相同的土地就應該實行相同的稅率。
(作者:劉洪 重慶市九龍坡區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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