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充分發揮稅收對土地利用的導向作用,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海南省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
一、什么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地方稅。它是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設置目的是為了調節土地級差收益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對于涉及千家萬戶的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海南省實施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
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的必要性
海南省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是2007年10月3日起實施的。根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第四條規定,海口市、三亞市、各類開發區和旅游度假區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幅度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稅區域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幅度為0.6元至12元。海南省現行的土地使用稅為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至12元,與相鄰省區的執行標準相比偏低。比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使用稅為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至30元、廣東省土地使用稅為每平方米年稅額1.8元至30元。
隨著近年來海南省經濟的高速發展,特別是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以來,一方面土地取得價格不斷攀升,土地資源浪費閑置現象普遍存在,城鎮土地使用稅調控土地利用的導向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另一方面,很多原先經濟欠發達地區尤其是沿海開發地區現已變成經濟較發達地區,如海棠灣、清水灣等,其現行的土地等級、稅額標準與土地開發現狀嚴重不符。
三、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的意義
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海南省第六次黨代會精神,為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綠色崛起提供堅實的保障。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土地保有環節的成本,引導土地使用者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有利于稅負相對公平,此次調整綜合平衡了海南省各地的土地等級與稅額標準,特別是相鄰地區、經濟發展條件相近地區的標準,滿足海南國際旅游島發展規劃的要求。
四、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的原則
一是適當調整原則。即在充分總結各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工作經驗和不足之處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以及發展規劃,著眼當前,考慮長遠,進行適當調整。本次不是簡單的在原有基礎上調高稅額標準,不搞一刀切,該調整的調整,該維持的維持。同時也不僅僅是對稅額標準進行調整,而且對現有土地等級范圍也進行調整,徹底解決現有土地等級范圍界限不清,標準不明,納稅爭議大,政策執行難的問題。
二是區別對待原則。海南省之前實行的稅額標準沒有考慮全省分類平衡的問題。本次調整是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地方稅收收入水平、土地開發狀況、海南國際旅游島總體規劃的要求等因素,將全省區分為四類地區。主要劃分標準如下:一類為地級市;二類為經濟較發達或沿海地區;三類為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的地區;四類為少數民族落后地區或偏遠地區。另外,將新設立的海南國際旅游島先行試驗區列入二類地區,將三沙市列入四類地區,而海南博鰲樂城醫療旅游先行區的稅額標準則參照瓊海博鰲經濟規劃區稅額標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是等級差別原則。即將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后,對相同地區采用相同的等級劃分和級差標準。海口、三亞維持6級不變,其他地區分別按5級、4級、3級劃分,確定同級同標準。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調整的內容
調整后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將海口、三亞地區最高稅額標準從現行的12元調高至18元,將部分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市縣最高稅額標準從現行的6元調高至12元,并保持各地最低稅額標準不變,保持鼓勵和扶持的行業稅額標準不變。具體如下:一類地區海口、三亞維持原有6級劃分不變,土地等級確定為6級,稅額標準為18元、15元、12元、9元、6元、2元;二類地區文昌、瓊海、萬寧、陵水、澄邁、儋州、洋浦、樂東、海南國際旅游島先行試驗區土地等級從原有的3級、4級、6級劃分統一確定為5級,稅額標準為12元、8元、6元、4元、1.5元(其中海南國際旅游島先行試驗區作為特區結合當地實際劃分為2級,稅額標準為12元、8元);三類地區定安、五指山、保亭、臨高、昌江、東方土地等級從原有的3級、4級劃分統一確定為4級,稅額標準為8元、6元、3元、1.5元;四類地區屯昌、白沙、瓊中、三沙。其中屯昌、白沙、瓊中維持原有3級標準不變,稅額標準為5元、3元、1.5元,三沙市因位置偏遠,土地環境惡劣,確定為1級,稅額標準為1.5元。這種土地等級劃分和稅額標準的確定基本保證了全省的一致性。(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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