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
一個國家的主權所能達到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從地域的概念來說,它包括該國領土范圍內的全部空間;另一方面,從人的概念來說,它包括該國所有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選擇上述兩種不同概念作為一國行使其課稅權力所遵循的指導思想,就有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之分。
一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可以按照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來確立。按屬地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為地域管轄權或收入來源管轄權。它是指一國政府對來源于本國的所得擁有課稅權力。按屬人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為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前者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擁有課稅權力。后者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公民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擁有課稅權力。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實行單一的稅收管轄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實行兩種稅收管轄權,也有極少數國家同時實行三種稅收管轄權。各國在行使稅收管轄權時各有側重。發達國家資本輸出多,其居民或公民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多,因此,一般偏重居民和公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資本輸入多,一般注重對發生于本國的一切所得的征稅,從而偏重地域管轄權。各國同時行使兩種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必然帶來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或沖突,從而導致國際重復課稅的發生。這也是當今世界國際重復征稅問題普遍存在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