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改革稅制
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制定公布了《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9月17日財政部公布了《工商統一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這次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合并簡化稅種。把原來實行的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和印花稅4種稅合并成工商統一稅。實行工商統一稅后,工廠只納一次稅,此外,商業零售環節再納一次稅。
(2)簡化納稅辦法。一是簡化計稅價格,把原來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分別按國家規定調撥價和國營商業批發牌價計稅,改為一律按實際銷售收入的金額計稅。二是對工業企業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的“中間產品”,除棉紗、皮革、白酒保留征稅外,對其他產品不再征稅。三是對農產品批發,不再征稅。
(3)基本按原稅負設計稅率。大部分產品的稅負變動很小,從有利于生產出發只對少數產品的稅負作了調整。對因銷路不好、銷售價格已經降低、稅收上必須加以照顧的產品調低了稅率,對利潤水平較高,又有條件可以調整的產品則適當調高了稅率。
(4)獎勵協作生產。改變過去委托加工產品一律由受托工廠代替納稅的規定,變為工廠委托加工的產品,視同自制產品,在收回加工產品以后,用于本企業生產的不再納稅,只就出售部分納稅。
(5)獎勵和照顧。對國家銀行、保險事業、農業機械站、醫療保險事業的業務收人和科學研究機關的試驗收入,免納工商統一稅;對農業合作社供銷部為國營企業辦理購銷業務、學校勤工儉學辦的生產事業、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城市街道居民組織自辦的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業等新興事業,以及對工廠試制新產品、利用代用品和廢品作原料生產的產品,在稅收上給予照顧和鼓勵。經過這次稅制改革,中國的工商稅收制度大為簡化,由原來的11種稅簡并為7種稅;同時,在稅制結構上更加突出了以流轉稅為主體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