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8年6月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農業稅征收范圍包括糧食作物收入和薯類作物收入,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收入,園藝作物收入,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計稅依據為評定的常年產量。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農業稅是國家有計劃集中廣大農民為社會創造一部分純收入的 必要形式。通過征收農業稅,可以調節農民內部的分配關系,掌握必要的糧食、棉花等重要戰略物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經濟建設和改革積累資金。
我國農業稅制體現的政策原則主要是:
(1)輕稅政策。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的利益。
(2)合理負擔政策。體現不同地區、不同作物及其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
(3)鼓勵增產政策。即在農 業稅負擔確定以后,一定時期內不變,增產不增稅,有利于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農業稅除具有稅收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點:
(1)稅源的分散性。
(2)征收入庫的季節性。
(3)稅收形態的雙重性:征收實物與折征代金兩種形式并重。
(4)征收管理的群眾性。
(5)稅制的統一性與因地制宜的靈活性。
目前,農業稅由地方財稅征收機關組織征收管理,屬地方固定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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