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制度的演變
稅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根據自己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的具體情況,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我國的稅收制度是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與經濟體制的發展變化密切相關,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稅收制度也不斷進行著調整和改革。建國以來,我國的稅制體系基本上建立了雙主體稅復合稅制的模式,即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輔之以其他稅種的稅制體系。特別是以1994年稅制改革為分水嶺,我國稅制進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階段,建立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稅制。但在此之前,新中國稅收制度還經歷了長期的演變發展過程。根據其演變的性質和內容,大致可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我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曲折發展階段和我國稅制的初步改革階段。
我國稅制的建立和曲折發展階段,主要是指從1950年稅制建立到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整個稅制的過程,它是和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在這一階段,我國稅制主要經歷了1950年建立稅制、1953年修正稅制、1958年改革稅制、1973年簡并稅制幾個時期,下面具體來介紹一下。
(一)1950年建立稅制
建國初期,百廢待興,國家經濟面臨著巨大的困難,為了迅速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全國統一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鞏固剛建立起的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所必需的財力,就必須加強稅收工作,廢除原國民黨政府的舊稅制,統一稅法,統一稅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稅收制度和稅務組織機構。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的“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的原則,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1月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關于統一全國稅收政策的決定》和《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明確規定了新中國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務組織機構等一系列稅收建設的重大原則,建立了統一的稅收制度。
按照《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的規定,除農業稅外,全國征收14種中央稅和地方稅,即貨物稅、工商業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地產稅、房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以后政務院陸續公布了各有關稅收的暫行條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
在農業稅制方面,對全國各地實行的稅政、稅種、稅目和稅率也進行了調整。1950年4月,國家公布實施了《契稅暫行條例》1950年9月,實施了《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特區省份也陸續制定了牧業稅征收辦法。
1950年7月,國家對稅收作了進一步調整,調整的內容主要包括:減并稅種,把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城市房地產稅;決定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暫不開征;減并貨物稅和印花稅目,將貨物稅原定1136個征稅品目簡并為358個品目,印花稅由原定30個稅目簡并為25個。同時調低稅率,增加所得稅級距,把鹽稅、所得稅、貨物稅和房地產稅的某些稅率調低;改進工商稅收的征收辦法和納稅手續。1951年4月,為了配合棉紗統購統銷政策和保證財政收入,對棉花紗布公司統銷的棉紗一攬,開征了棉紗統銷稅。
以上各稅在全國統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產品或流轉額征稅的貨物稅和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按所得額征稅的所得稅作為主體稅種,其他稅種相輔,在生產、銷售、所得、財產等環節進行課征的統一的、多稅種多次征的復合稅制,標志著社會主義稅收制度的建立。
(二)1953年修正稅制
從1953年起,我國進入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建國初期所建立起來的稅收制度,同這一時期經濟發展的形勢開始出現了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主要是由于新經營方式的不斷擴大,商品的流轉環節逐漸減少,使得原來按商品流轉環節征收的稅款也相應減少,這就客觀上要求對原有的稅制進行必要的改革。
為了使稅收制度適應新形勢,根據“保證稅收,簡化稅制”的原則,國家決定從1953年1月1日起對稅制進行修正。修正的主要內容包括:將22種產品原來在生產和銷售各個環節繳納的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及工商營業稅附加和印花稅等,合并改征商品流通稅,實行從生產到零售一次課征制;將原來的棉紗統銷稅、交易稅并入商品流通稅的棉紗稅目;修訂貨物稅,簡并貨物稅目為174個,調整貨物稅率,改變貨物稅的計稅價格,由原來不含稅價改為含稅價計稅;修訂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不再繳納營業稅;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稅,將特種消費行為中的筵席、飲食、舞場稅目并入營業稅,對電影、戲劇等娛樂稅目改征文化娛樂稅;對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等也作了調整與修訂,停征藥材交易稅,糧食、土布交易稅改征貨物都,交易稅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稅。
1953年8月,又針對執行中的問題,對稅制作了補充修訂。經過修正稅制,在基本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使稅收簡并為14種,它們是: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鹽稅、關稅、牲畜交易稅、城市房地產稅、文化娛樂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利息所得稅、農《牧)業稅……契稅,基本上適應了當時形勢發展的需要。
由于當時貫徹了“對公私企業區別對待,繁簡不同,對公私合營企業視國家控制的程度逐漸按國營企業待遇”的稅收政策,使稅收成為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工具,促進了合作經濟的發展,鞏固了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可以說,1953年的稅制,對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促進三大改造、為經濟建設積累資金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1958年改革稅制
我國在1956年基本上實現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國民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國營與集體經濟的比重已占到90%以上。隨著經濟結構的變化,稅收的征納關系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稅收重點從原來的私營工商企業轉移到了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經濟結構與征納關系的變化,要求對原有稅制作進一步的改革,當時,各方面要求簡化稅制的呼聲也很高。于是,在“基本上在原有稅負基礎上簡化稅制”的指導方針下,國家在1958年對稅制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革。
1958年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試行工商統一稅。工商統一稅是由原來的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合并而成。該稅于1958年9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由國務院公布。同時,將所得稅從原工商業稅中獨立出來,建立了工商所得稅。其次,簡化了納稅環節,對工農業產品,實行從生產到流通兩次課征制度,簡化了計稅價格與納稅手續。另外,簡化了“中間產品”征稅的規定,除少數產品(白酒、棉紗、皮革、餡糖、皮貨等)外,其他中間產品均不再征稅,并在基本維持原稅負的基礎上,對少數產品的稅率作了調整,鼓勵發展協作生產,對在全國范圍內協作生產的若干產品給予免稅照顧。
1958年在改革工商稅收制度的同時,還統一了農業稅收制度。建國初期,由于革命根據地與新解放區情況木同,采用的農業稅收制度也木相同。如根據政務院1950年9月頒布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條例人解放區實行了差距很大的農業稅全額累進制。1958年6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了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分地區的差別比例稅制,并繼續采取“穩定負擔,增產不增稅”的政策。農業稅條例對納稅人、征稅范圍、農業收入的計算、稅率、優惠減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并授權管、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同時,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平均稅率的規定入農業稅收制度的統一,對于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正確處理國家和農民在收入分配上的關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8年的這次稅制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原來實行的多稅種、多次征的稅收制度,使稅制結構開始出現了以流轉稅為主體的格局,稅收制度由原來的14種稅簡并為9種稅,在調節經濟方面的作用已逐漸減弱。
(四)1973年簡并稅制
對1973年簡并稅制這一時期,還可具體從1973年前稅制的其他變動和1973年簡并稅制改革兩個方面來說明其變動過程。
l、1973年前稅制的其他變動。
1973年進行稅制簡并前,我國的稅收制度還進行了其他一些小的變革。主要有:
?。?)1959年的“稅利合一”試點。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我國受蘇聯“非稅論”的影響,認為國營企業的稅實質上繳利潤的性質,沒有征稅的必要,于是1959年上半年開始在成都、南京等七個城市搞“稅利合一”的試點工作,實行以利代稅,結果以失敗告終。
?。?)1962年開征集市交易稅,1962年集市貿易恢復后,國務院為了加強市場管理,公平稅負,保護農民的合法貿易,于1962年4月決定全面開征集市交易稅,并批準了財政部制訂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具體辦法貫徹執行。
?。?)1963年調整工商所得稅。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提高個體工商業所得稅負擔,實行十四級全額累進稅率;調高合作商店所得稅負擔,實行九級全額累進稅率;調整手工業和交通運輸合作社所得稅負擔,實行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并作了一些減免稅優待。
2.1973年簡并稅制改革。
“文化大革命”期間,受“左”傾錯誤路線的影響,認為稅收的作用除了積累資金外,調節經濟的作用已不重要,認為稅制越簡化越好,因此,1973年對已經簡化了的稅制又進行了一次大的簡并稅制的改革。
簡化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試行工商稅,合并了稅種。把企業原來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及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以及鹽稅合并為工商稅;其次,簡化了稅目稅率,工商稅的稅目由108個減為44個,稅率由141個減為82個;再次,改變了一些征稅辦法,如取消中間產品稅,原則上按企業銷售收入計算征稅等;另外,還把一部分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給地方。
這次稅制簡并以后,國營企業只需要繳納一種工商稅,集體企業只要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兩種稅,至于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實際上只對個人征收,從而進一步縮小了稅收的調節范圍,嚴重限制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盡管在此期間我國的農業稅制基本上保持穩定,但我國的稅制由建國時期的復合稅制,幾經簡并,基本上已成為單一稅制。
總之,1978年以前的這一階段的稅制發展,基本上是合并、簡化的趨勢。主要因為:
一、與單純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
二、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公有制經濟處于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對稅收的經濟杠桿等調節分配作用認識還不夠。盡管如此,我國這一階段的稅制還是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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