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收入的稅法規定
所謂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掌握代銷貨物的關鍵,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從事銷售委托方的貨物的活動,對代銷貨物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及法律責任,都由委托方負責。代銷貨物有以下三個特點:代銷的貨物其所有權屬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條件出售;貨物的銷售收入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
代銷貨物本身的經營活動屬于購銷貨物,在其經營過程中,貨物已實現了有償轉讓,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言,它屬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稅法對代銷這種銷售方式有嚴格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均視同銷售。同時細則三十三條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對代銷貨物征稅不是針對貨物有償轉讓這個過程的經營業務,而是對代理者為委托方提供的代銷貨物的勞務行為征稅,即對代理者收取的手續費征收服務業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代銷的三種情況:
1.如果受托方不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只收取手續費,則受托方就手續費納營業稅。同時計征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但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所以受托方不交增值稅。
例1.某毛衣廠委托某百貨商店代銷毛衣,單價由廠方規定,每件200元。銷售一件毛衣手續費10元,商店2001年8月代銷100件,并將銷售額20000元全部支付給工廠,收取手續費1000元,營業稅僅對普通發票所填開的金額1000元征營業稅,也就是僅對受托方取得的手續費征營業稅,即1000×5%=5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4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2000×17%=3400元,則應納稅額為零。
2.如果受托方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價結算,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南昌此差價構成了代銷貨物的手續費,對此差價征營業稅,按例1,如果受托方每件毛衣加價20元出售,應交營業稅100×20×5%=100元,同時應交增值稅為22000×17%-20000×17%=340元。
3.如果受托方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價結算,另外收取手續費。那么受托方的手續費收入包括兩部分,一是銷售貨物的差價;二是另收取的手續費。對這兩部分的仍應征收營業稅。按例1,受托方同時另外還收取每件毛衣2元的手續費。應交增值稅為340元,同是應交營業稅為(100×20+100×2)×5%=110元。
由此可見,對于代銷行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續費不論如何結算,也不論是否作為銷售貨物的價格或價外收費征了增值稅,它仍屬營業稅的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