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支付的應付款項為何要交企業所得稅?
筆者到某酒廠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酒廠04年有筆三年前的應付賬款用白酒抵償了部分款項,余款5.6萬元轉入資本公積,在計算所得稅時,沒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為此,按稅法規定對該酒廠少繳的企業所得稅以偷稅進行處理。該廠會計非常不理解,認為重組所得,按《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既然不是利潤,理當不應繳納所得稅。如果對債務人重組的債務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利于鼓勵企業債務重組。那么,不用支付的應付款項是否真的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收入,并入利潤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可見所得稅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不用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交企業所得稅。
而在《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3]06號)第六條中也同樣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p>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付賬款是指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可知應付賬款是由于企業賒購原材料形成的,原材料的采購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構成應付賬款,其采購成本必將隨著生產的領用進入生產成本,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產生不用支付的應付賬款,即意味著原來采購成本的降低,相應的也必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而從另一角度看,債權人因放棄債權必將形成重組損失,《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眰鶛嗳藨艞墏鶛喽倮U企業所得稅。所以,從重組的債權、債務雙方整體來看,并沒有因債務人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增加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彼?,盡管會計制度上規定債務人不用支付的應付款項不計入利潤總額,而計入資本公積,但仍應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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