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如何開具發票和納稅?
在本周的會員答疑咨詢中,有財稅會員咨詢: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把自有資金借給一個單位使用,借款期限三年,到期一次性收回本金和利息,那么公司應該如何開具發票,即在什么時間開具發票,開什么項目的發票,是否可以自開發票,在什么時間交所得稅?
對于會員的這個業務涉及的開具發票問題,我們結合相關的政策規定,來進行分析一下。
首先,從《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來看。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該公司出借資金并收取利息,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給借款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次,從增值稅的相關規定來看。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日一次性收取本金和利息,因此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在到期日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按貸款服務交增值稅,開具“金融服務*其他貸款服務”的發票。
在開始營改增的時候,稅務總局曾明確答復:
“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因此,出借人可以自己根據實際情況開具發票。
最后,從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來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在所得稅方面,出借人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入利息的,在到期日確認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所得交所得稅。